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永年县铁西志某异型紧固件厂
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县铁西志某异型紧固件厂。
地址:永年县铁西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志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铁西志某异型紧固件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颖
审判员:潘新莉
审判员:韩晶
书记员:贾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