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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广播电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广播电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尹华。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广播电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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