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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淑军。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网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网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肥网家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富某某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3.赔偿富某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审理中,富某某公司表示涉案图片已经被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被告合肥网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使用了上述图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合肥网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XXXXXXXXX.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作品展示于富尔特公司所属的www.XXXXXXXXX.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XXXXXXXXX.com.tw)。同时富尔特公司独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sc.XXXXXXXXX.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号为XXXXXXXX,拍摄日期为2005年4月29日,网络发表日为2005年8月1日,图片内容为一名女性在伸懒腰。该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8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富某某公司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人员姜燕、崔云飞进行,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点击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mp.weixin.qq.com/s?_biz=MjM5Njc0NDg4MQ==&mid=XXXXXXXXX&idx=4&sn=05ed9280b6ac587b0dcf1d8ab79e2ea7&scene=27#wechat_redirect,浏览相关页面,在“常伸懒腰”标题下显示有一张图片,内容为一名女性在伸懒腰。通过扫描文章右边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合肥房产(微信号:XXXXXXXXXX),功能介绍为“聚焦火爆的楼市新闻、新鲜的楼盘现场、专业的楼盘点评、独特的楼市观察,合肥房产为您一网打尽。合肥房产,圆您一个住家梦。”通过搜狗微信查询,显示“合肥房产”(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微信认证主体为本案被告合肥网家公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X号公证书。经比对,前述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一致。
  上述事实有富某某公司提供的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X号公证书、富尔特公司网站展示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及载有涉案图片的数码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合肥网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网站建设;会展服务;会议服务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之影像。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摄影对象、主题内容等方面均体现出摄制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富某某公司持有涉案图片的电子稿,且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富尔特公司运营持有的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图片上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相关版权声明,故在合肥网家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根据富尔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富某某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份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及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且授权内容于法无悖,该份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故富某某公司依据授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合肥网家公司未经富某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合肥房产”上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富某某公司确认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已无涉案图片,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就富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虽然富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公证文书,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保全公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合肥网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二、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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