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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总经理。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被告怀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怀某公司:1.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赔偿富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开支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富某某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XXXXXXXX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富某某公司发现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怀某教育”使用了上述涉案图片,认为怀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富某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富某某公司向法院起诉。
  怀某公司不同意富某某公司的诉请,辩称:1.富某某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知识产权;2.富某某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予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展览、复制、发行、放映等著作权权利及维权权利。授权委托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X,拍摄日期2007年8月17日,网络发表日2007年10月15日,内容为一男一女两名老年人相视而笑的照片,图片上的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左上角有“IMAGEMORE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标识,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某某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某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某某公司的损失。富某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审理期间,原告富某某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光盘和底稿。
  怀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影视调查;影视策划;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教育咨询;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年6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富某某公司申请,公证人员姜燕、卢婷对富某某公司的指定人员浏览相关网页信息予以监督、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浏览可见:“怀某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jhyjy1,账号主体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功能介绍“你好,平台提供胎教、幼儿教育经验、家庭教育经验分享;中华传统文化之经史子集等国学的学习方法、心得、经典解读课程;心灵成长课堂、艺术教育、健康养生教育信息;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经验交流。”)于2017年1月2日发布的《什么脾气是什么命,不信进来看》一文中使用了配图,其中一张配图即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微信公众号“怀某教育”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富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一致。
  上述事实,有富某某公司提供的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认)证书核对证明与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及相应侵权证据保全内容打印件与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富某某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是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现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关于富某某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涉案图片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庭审时,怀某公司提出,对富某某公司提供的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并据此提出富某某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imagemore.com.tw网站上,图片上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相关版权声明,且富某某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光盘。富某某公司提交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公(认)证书核对证明,经本市公证部门公证,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富某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怀某公司所提相关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
  2.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富某某公司提出,本案侵权赔偿金额为6,000元,提请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系富某某公司与案外人签某的《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判决等作为参考依据;富某某公司同时提出,本案中的合理开支为4,000元,均系律师费。怀某公司辩称,怀某公司主要从事公益事业,使用涉案图片系为了推广传统文化,且富某某公司未声明涉案图片不得转载。本院认为,富某某公司所提交公证书中的图片与本案无关联,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纳,其他材料在判决予以考量。怀某公司所提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涉案图片的辩解,本院在判决时酌情予以考量;其他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某某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以及怀某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就富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富某某公司未提供相应律师费发票、合同等材料,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怀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且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在其官方微信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富某某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富某某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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