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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英式风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式风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斯斯,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式风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式风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被告英式风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斯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式风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英式风貌公司赔偿富某某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英式风貌公司赔偿富某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4.判令英式风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富某某公司撤回第一、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XXXXXXXX号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富某某公司发现英式风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上海立诗顿宾馆”上使用了上述图片,认为英式风貌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富某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富某某公司向法院起诉。
  英式风貌公司不同意富某某公司诉请,辩称:1.富某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2.英式风貌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发表在官方微博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不完全一致,英式风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3.富某某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无合理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予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展览、复制、发行、放映等著作权权利及维权权利。授权委托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X,拍摄日期2000年2月2日,网络发表日2000年6月1日,内容为含有茶壶和盆景的照片,图片的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左上角有“IMAGEMORE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标识,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某某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某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某某公司的损失。富某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庭审时,富某某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原始底稿。
  英式风貌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6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及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等。
  2016年5月29日,富某某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其登陆经认证为英式风貌公司所有的官方微博页面,该微博于2013年2月17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上述内容的证据保全录像及文件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随附光盘,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 
  上述事实,有富某某公司提供的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与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侵权证据保全内容打印件与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富某某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是英式风貌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行为;三是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现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关于富某某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庭审时,英式风貌公司提出富某某公司只提交了涉案图片发表在官方网站上的截屏,未提供与摄影师签订的合同,不足以证明富某某公司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富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某某公司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稿(胶片)及网络发表页面,在英式风貌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富某某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据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原告富某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英式风貌公司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
  2.关于英式风貌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庭审时,英式风貌公司提出其于2013年2月17日发表在官方微博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不完全一致,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经比对,英式风貌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该图片与富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XXXXXXXX号的图片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应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否则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英式风貌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富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侵犯了富某某公司的合法权利。据此,英式风貌公司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3.关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富某某公司提出,本案侵权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并提交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系富某某公司与案外人签某的《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等作为参考依据。英式风貌公司辩称,富某某公司所提供公证书中的图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富某某公司所提交公证书中的图片与本案无关联,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纳。英式风貌公司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某某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以及英式风貌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外,就富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关于调查费、保全费、律师费,确系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分别综合考虑保全费用、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英式风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上海英式风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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