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某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项国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某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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