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某某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麻英君。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某某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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