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殷善刚。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要补证为由,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