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薮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被告少薮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少薮派公司:1.删除并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行为;2.赔偿富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庭审中,富某某公司确认少薮派公司已将涉案图片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著作权人,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少薮派公司未经富某某公司授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少薮派投资”(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图片,其行为侵害了富某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及时删除涉案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其主观过错低,因无违法所得,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无依据且明显过高。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委托人)与富某某公司(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中约定:“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委托人所属的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2.委托人独家授权受托人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受托人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了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3.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以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4.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X,拍摄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网络发表日为2006年6月15日,图片内容为一位女性在清洗水果。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显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某某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某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某某公司的损失。富某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富某某公司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人员姜燕、崔云飞进行,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点击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已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连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依据公证书输入相应地址,浏览相关网页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7月28日有一篇文章为“逐字逐句解读2016年中政治局会议”,文章配图中有一张图片展示为一位年轻女性在清洗水果。2019年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上述过程于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22号公证书。经比对,前述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在删去左右两边部分边界后的剩余部分一致。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富某某公司提供的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22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富某某公司提供的(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作为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少薮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图片许可费用与图片大小、类型、用途等密切相关,而上述合同中的许可图片并非涉案图片,富某某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该许可费用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少薮派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少薮派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而富某某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少薮派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富某某公司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某某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某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少薮派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合理费用,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该项诉请亦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富某某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陶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