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金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丽,女。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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