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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迈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迈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牛昆阳。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迈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迈森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富某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亚迈森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富某某公司侵权赔偿金10,000元;赔偿富某某公司合理费用4,000元。事实与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第XXXXXXXX号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富某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亚迈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相关证据业经(XXXX)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保全。富某某公司认为,亚迈森公司擅自将富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亚迈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商注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立案及审理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案件,现亚迈森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富某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亚迈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上海亚迈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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