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泉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丹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起,男。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泉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居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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