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
被告:嘉兴市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筱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元,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5.40元,减半收取计2,617.70元,财产保全费1,88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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