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恺。
委托代理人何若希,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华。
委托代理人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恺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若希、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晨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尾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19,054.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征收补偿尾款的利息损失(以419,054.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4日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的下属单位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共计1,047,636元,分三次支付,分别为30%、30%、40%,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被告仅按约支付了前两笔60%的补偿款,最后一笔40%的补偿款即419,054.40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诉请一、根据被告发放征收补偿款的流程,应先确认原告全部支付房屋及场地费才能支付尾款,经核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是案外人上海协和五金厂,投资人张五路已死亡,原告系张五路儿子的独资企业。上海协和五金厂尚拖欠被告下属公司上海西郊投资公司购房款、土地使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3,308.66元。因协和五金厂目前吊销未注销,无法完成所涉厂房及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故原告向被告作出申请并承诺,代协和五金厂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人。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或协和五金厂在其债务未结清前,被告有权暂停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诉请二,因本案未达到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的条件,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共计1,047,636元,此款分三次支付,分别为签订本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址交房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30%、乙方在完成水电煤等注销手续及产证灭失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另查明,被告已按约支付前两笔补偿款,剩余40%的补偿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补偿协议、银行明细回单予以证明,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1995年6月27日协和五金厂与案外人上海西郊投资公司签订的购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证明协和五金厂尚欠上海西郊投资公司购房款、土地使用补偿费、利息合计93,308.66元,本案中应扣除该笔款项;2、原告与上海协和五金厂2018年3月出具的申请承诺书,证明原告代协和五金厂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主体,向被告承诺若协和五金厂对外存在债务的,原告同意在征收补偿款范围内清偿。
对此,原告质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对被告主张的协和五金厂的欠款金额不予确认,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签约时,原告虽承诺对协和五金厂的债务在征收补偿款中清偿,但原告不清楚协和五金厂的具体债务,即使存在,也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涉案补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被告迟延支付协议约定之款项,显属违约,故被告除应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本案中扣除协和五金厂拖欠西郊公司购房款等费用,因原告不予确认,且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动迁补偿款419,054.40元;
二、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寅悦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9,054.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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