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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宸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宸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29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宸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29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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