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宸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29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宸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29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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