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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