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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咸安区家家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上海家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安区家家美超市(以下简称家家美超市)。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经营者孟利兵,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家家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夏昌筠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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