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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克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柱,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2,640.65元(以下币种同),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双方自愿以箱包抵债,按箱包4元/寸计价),于2019年6月18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0年1月底前支付原告余款72,640.65元;
  二、被告周某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本院申请一并执行,且两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7,683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两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6月1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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