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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莫皓然(MOU,HAOJ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竹市。法定代表人:蔡明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蒋超,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被告: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方佳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指控,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的、标注为宇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酷派8297D手机侵害原告享有的名称为“用户终端进行初始小区搜索第一步的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发明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手机芯片由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原告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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