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郦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上海百川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90元,减半收取计262.95元,财产保全费310.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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