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鼎爱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爱平坤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周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刘长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宝鼎爱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刘长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刘长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7,8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刘长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7,8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丽丽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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