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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馔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宝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理明。
  委托代理人黄玮玮,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亦愚。
  委托代理人陈晓薇,女。
  原告上海宝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玮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宝馔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0年起签署《经销合约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约付款,未付款金额累计人民币3,234,052.50元。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34,05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辩称,同意支付货款3,234,052.50元,被告亦曾开具对应金额的支票给原告,但因他案纠纷导致被告账户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导致被告客观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素有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新东阳”品牌系列产品品名、规格、单位、双方交易基准价等明细。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货款账期为月结60天,如被告未遵循此货款支付规定而逾期支付货款时,原告按每日万分之二计息向被告收取滞纳金并停止供货。现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累计3,234,052.50元,亦向被告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予付款。
  另查明,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额为3,234,052.50元的交通银行支票,因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告未能进行有效承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银行支票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3,234,052.50元的事实,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4,052.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2元,减半收取计16,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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