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某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孔繁晰。
委托代理人戴珏,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姣,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某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德某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宝某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德某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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