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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剑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儒卓,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宝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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