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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祝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曹烨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祝某某、曹烨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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