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水麟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1幢401室-86A。
经营者:余水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国,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青客公共租赁用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法定代表人:滕儒锋。
本院在审理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水麟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宝某青客公共租赁用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水麟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益奇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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