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宜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秋水。
申请人上海宜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宜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上海宜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君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