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隆,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坤,女。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京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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