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宏旸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宏旸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旸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744,20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银行账户内存款744,2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沪(2018)松字不动产权第010555号】;
二、查封申请人上海宏旸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4,241元,由申请人上海宏旸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培兴
书记员:范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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