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宏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年伟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2017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宏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宏年伟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清算组。2019年7月19日本院裁定对上海宏年伟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认可。现该清算报告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海宏年伟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清算报告相关事项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上海宏年伟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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