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侯李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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