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大气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飞,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宏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飞,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世军。
原告上海宏大气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宏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悍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大气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宏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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