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图尚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上海烟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图尚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烟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图尚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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