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恒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恒磁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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