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陆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588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安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七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1的账户、中国银行上海市中春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安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七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1的账户及中国银行上海市中春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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