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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花园路XXX弄XXX号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楼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黎明。
  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何某某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产对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95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案外人何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瞿门路XXX号房产中价值360万元的产权份额。2019年7月18日,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作出(2019)沪011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胜诉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何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何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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