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尤清宇,主任。
被告:上海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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