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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置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钱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尤清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进,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不明。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置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钱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上海宇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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