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宇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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