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宇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乔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宇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上海宇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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