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乃三,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美表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美表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上海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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