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甲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弄2幢1层2034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花港村后蒋家1组16号。
原告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宁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卓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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