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黎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幢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堂鸟文化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邱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育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洪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黎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洪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黎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黎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8元,减半收取计9769元,由原告上海黎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潘家祥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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