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孟某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六层6834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上海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楼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孟某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上海渗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孟某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孟某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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