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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忠娟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忠娟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
  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忠娟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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