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某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岳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琼,上海卡某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某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孜博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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