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存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孔福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嵇仁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扣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存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某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存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存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存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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