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达,经理。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婧诺面料复合制品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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