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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源,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上诉人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两上诉人平均承担被上诉人合计不足2万元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1.深圳威锋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受让涉案feng.com网站,两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涉案feng.com、weiphone.net网站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亦与(2017)京73民终2099号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悖;2.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且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相悖,有关行政机关已认定涉案论坛电子书分享板块构成网络出版,因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被行政处罚2.5万元;此外,涉案作品系由网友上某,上诉人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推广,被上诉人亦未能举证其损失。
  被上诉人果麦公司辩称:1.涉案两网站对外系一个整体,一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共同经营涉案论坛并承担连带责任正确,(2017)京73民终2099号并不涉及深圳威锋公司,亦不涉及两上诉人关系认定,故与本案不存在冲突;2.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深圳威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行为,不是对民事侵权的认定,并未对处罚金额的依据进行说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相应的判赔额并无不当。
  果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果麦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学作品《罗曼蒂克消亡史》《易某某中华史:安史之乱》《易某某中华史:大宋革新》《易某某中华史:王安石变法》《易某某中华史:风流南宋》《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终结版》《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帝国实录》;2.判令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5,000元)。案件审理中,果麦公司向一审法院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果麦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金波,注册资本50,352,467元,成立日期2012年6月6日。经营范围:服务: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电视剧、著作权代理,文化创意策划等。2017年12月1日,果麦公司由原企业名称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上海威锋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等。该公司股东之一为深圳威锋公司。
  深圳威锋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源,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信息软硬件技术开发;网站设计;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与维护;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二、果麦公司获得的权属情况
  2013年4月9日,果麦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授予果麦公司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帝国政界往事》系列共6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专有使用权。合同约定自该作者出版该作品第一版一次版权页上的出版日期计时,有效期为5年,许可范围:全国。2014年10月26日,由果麦公司及案外人李某某共同出具的声明表示,2013年4月9日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帝国政界往事:前清秘史—入主中原之路》实际出版名为《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帝国政界往事:前清秘史—在历史的拐角处》实际出版名为《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终结版)》。果麦公司提交的上述涉案作品实体书显示,《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终结版)》均为2014年11月第1版,《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实录》2015年3月第1版,上述作品均为李某某著。
  2016年11月25日,果麦公司与案外人程某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授予果麦公司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作品《罗曼蒂克消亡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专有使用权。合同约定自该作者出版该作品第一版一次版权页上的出版日期计时,有效期为5年,许可范围:全国。果麦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实体书显示,《罗曼蒂克消亡史》程某著,2016年12月第1版。
  2016年7月5日、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1月1日,案外人易某某向果麦公司分别出具了其签名署期的授权书,授权果麦公司以专有形式行使涉案作品易某某中华史系列之《安史之乱》《大宋革新》《王安石变法》《风流南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授权期限均为五年,授权范围:全球范围。其中《安史之乱》的授权期限起算从2016年6月1日始,其他作品的授权开始时间同案外人签名署期日。果麦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实体书扉页显示,《安史之乱》2016年6月第1版,《大宋革新》2016年9月第1版,《王安石变法》2017年3月第1版,《风流南宋》2018年1月第1版,以上作品均为易某某著。
  三、果麦公司证据保全的情况
  2018年3月27日,果麦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如下证据保全:1.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康亚寒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公证处网络,打开浏览器,进行清洁性处理,清除上网痕迹。2.进入工信部网站查询域名:“feng.com”,显示主办单位为深圳威锋公司,网站名称为威锋科技,网站首页网址“www.feng.com”。3.点击进入网站“www.feng.com”,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登陆该网站,网站首页有资讯、论坛、苹果工具、交易等栏目,点击“论坛”进入,网址为“bbs.feng.com”,显示该论坛总帖数为161,619,238,会员总数15,608,303。下拉网页后,显示有“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版块,该版块标注“支持epub、Pdf、AAC;分享小说、杂志、漫画、有声读物,各类书籍,一网打尽!”以及“今日:192主题:49,158帖子数:1,666,956”的信息。4.浏览该论坛总版规—规章制度[细则],在关于发帖的具体奖励中有“对于优秀的,值得大家分享的、正确引导的帖子,版主会根据情况给予评分、高亮、提前、精华等奖励;同时也欢迎各位锋友积极推荐。”5.浏览该论坛发帖区域,该论坛最上方有“锋友原创文学”“书评活动”“经典文学”“网络文学”“畅销图书”“科教文献”“卡通动漫”“有声读物”的分类,下方还有“最新”“热门”“精华”“排序:发帖时间”等选项。在选项中按照发帖时间由近及远进行排序,找到标注为“[畅销图书]分享个到目前为止的最全易某某中华史”该标题右边分别被标注“热度”“帖子被加分”的标识以及“作者wangyan_gba2018-2-22回复数23查看数5,587”的信息。点击该帖子的链接进入,网站网址仍在“bbs.feng.com”下,显示有从“易某某中华史0文明的意志与中华的位置.epub(317.17KB)”至“易某某中华史19风流南宋.epub(4.78MB)”共计19部作品链接,其中涉案作品链接还有“易某某中华史16安史之乱.epub(2.75MB)”“易某某中华史17大宋革新.epub(4MB)”“易某某中华史18王安石变法.epub(1.09MB)”。随后,分别点击上述涉案四个链接进行下载,在下载中弹窗显示,下载的四个文件大小同上述信息,且均来源于“bbs-att-qcloud.weiphone.net”的信息。6.返回上一级网页,继续在畅销图书版块中找到“[畅销图书]帝国政界往事: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azw3+epub”及“[畅销图书]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实录azw3+epub”帖子,该两个帖子的作者均显示为“第一书库2018-2-18”,且均有“帖子被加分”标识,其中前者的回复数为5,查看数1,374;后者的回复数为4,查看数为1,411。分别点击进入上述两个帖子所在的网页,仍均在“bbs.feng.com”下,同时均显示涉案作品的出版物封面、封底,与果麦公司提交的实体出版物一致。其中,在“大清是如何拿下天下的”帖子中包含有大小从319KB至909KB不等的六个文件链接,在“公元1127年大宋实录”帖子中包含大小为439KB和579KB的两个文件链接。将上述链接全部进行下载,下载过程中出现弹窗,显示上述文件均来源于“bbs-att-qcloud.weiphone.net”的信息。7.返回上级页面,点击“经典文学”版块,进入该板块后找到“[经典文学]易某某中华史:从先秦到隋唐(套装共16册)”,帖子的作者为“haoyu_XXXXXXXX-5-30”,该帖子有被加分的标识,回复数为43,查看数为15,804。点击进入上述帖子所在的网页,仍在“bbs.feng.com”下,同时显示涉案作品的出版物封面、封底,包括易某某中华史第一卷到第十六卷,其中涉案的《安史之乱》为第十六卷,该帖子包含三个上述十六卷作品下载链接,将上述链接全部进行下载,下载过程中出现弹窗,显示上述文件均来源于“bbs-att-qcloud.weiphone.net”的信息。8.继续在经典文学版块,找到“[经典文学]《罗曼蒂克消亡史》-观影之后读原著”,帖子的作者为“haoyu_XXXXXXXX-5-27”,该帖子有被加分的标识,回复数为14,查看数2,964。点击进入上述帖子所在的网页,仍在“bbs.feng.com”下,同时显示涉案作品的出版物封面、封底,与果麦公司提交的实体出版物一致,该帖子还有涉案作品的内容简介,附件为罗曼蒂克消亡史.epub(296KB),将上述链接进行下载,下载过程中出现弹窗,显示上述文件来源于“bbs-att-qcloud.weiphone.net”的信息。9.重新进入工信部网站查询域名:“weiphone.net”,显示主办单位为上海威锋堂公司,网站名称为威锋科技,网站首页网址“www.weiphone.net”。随后点击该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名称显示为“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页”,公司简介“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知名移动互联网企业……威锋网是公司运营的主体……经过9年发展,威锋网已成为全球中文第一……互动媒体……”等内容。除此之外,该公证还对另外三十多部案外作品进行了公证保全。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572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2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录像光盘及取证书籍清单。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下载的涉案内容,一审法院确认下载的涉案侵权内容与果麦公司举证的出版物内容完全一致。
  另查明,果麦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佐证。
  2018年11月6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消息,主要内容为“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运营的‘威锋科技’论坛‘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版块中,提供大量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供用户下载浏览。南山区文化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关闭网站相关版块,并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深圳威锋公司承认上述内容所指向的系该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果麦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果麦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构成侵权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果麦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果麦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上述权属证据可以证明果麦公司经作者授权对涉案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果麦公司有权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
  二、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果麦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威锋网(网址:www.feng.com)、威锋网论坛(网址:bbs.feng.com)以及侵权作品来源的域名“weiphone.net”为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共同经营。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果麦公司提交的第5720号公证书及所附录像显示,涉案侵权作品均来源于“bbs-att-qcloud.weiphone.net”,而经查询该域名“weiphone.net”,显示主办单位为上海威锋堂公司,但随后立即对该域名访问后显示的网站名称也为“威锋网”,该网页网址“www.weiphone.net”系深圳威锋公司首页,首页上系企业介绍,并声称“威锋网是公司运营的主体”。其次,根据公证显示涉案侵权资源系在深圳威锋公司名下的威锋网(网址:www.feng.com)下的威锋论坛(网址:bbs.feng.com)搜索到,但下载显示的来源却是登记在上海威锋堂公司域名“weiphone.net”,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当庭亦自认威锋论坛(网址:bbs.feng.com)是论坛本身网址,论坛上网帖的附件资源内容系存储于域名“weiphone.net”的网盘中,因此威锋论坛及该网盘对外系作为一个整体运营。再次,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企业主体信息显示深圳威锋公司系上海威锋堂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之间系关联企业。综上,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故对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提出的涉案网站论坛在果麦公司取证时系上海威锋堂公司实际单独经营,与深圳威锋公司无关的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作品资源均是网友上某的意见。根据果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录像,初步可以判断涉案平台系论坛形式,由网友注册成为论坛用户后发表帖子和上某附件。故对果麦公司主张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即便陈述属实,涉案侵权资源系网络用户上某,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亦构成间接侵权。理由如下:根据公证显示,涉案的“威锋论坛-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在首页就有“分享小说、杂志、漫画、有声读物,各类书籍,一网打尽!”的宣传内容,相应的论坛版规中的“对于优秀的,值得大家分享的、正确引导的帖子,版主会根据情况给予评分、高亮、提前、精华等奖励;同时也欢迎各位锋友积极推荐”内容也印证了对于热门帖子版主会进行评分、高亮、提前的操作。作为涉案论坛的经营者,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应该知悉该“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极易成为网络侵权的平台,对于该版块理应负有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官方微博证明深圳威锋公司运营的“威锋科技”论坛中的“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版块中,提供大量与已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供用户下载浏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关闭网站相关版块,并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这一事实也印证了涉案“iPad电子书资源分享区”中存在大量侵权资源的行为,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不能仅仅施以一般的注意义务。而该分享区本身设置有“原创文学”“经典文学”“网络文学”“畅销图书”“有声读物”等分类,下方还有“最新”“热门”“精华”“排序:发帖时间”等选项,亦从一定程度上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一审法院亦注意到,所有涉案帖子均被标有“帖子被加分”标识,个别的帖子还有标注“热度”,故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应对论坛中存在上述帖子明知或应知,同时该些帖子中有的标题为“分享个到目前为止的最全易某某中华史”“易某某中华史:从先秦到隋唐(套装共16册)”或者与原著书名完全相同帖子名称,且涉案网帖的查看数多则过万,少则上千。对于这些涉案网帖,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理应对上述内容是否侵权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论坛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且作为一般常识,涉案类型的作品是不会免费供用户全本下载的。因此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在上述情形之下,明知涉案用户上某了侵权资源,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其对于涉案帖子标注加分和热度的行为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综上,即便涉案资源系案外人上某的事实成立,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行为也已构成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侵害了果麦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根据上文所述,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果麦公司就涉案文字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果麦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果麦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涉案网站提供的是涉案作品全本、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22万元,作为本案的经济损失。关于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提出深圳威锋公司被处罚2.5万元,故可以推算本案侵权获利就是1万元,应该以此确定赔偿数额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合理费用方面,果麦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代理律师出庭次数、实际工作量予以酌定。果麦公司另主张公证费5,000元,虽未提交公证费票据,但考虑到公证行为客观存在,且公证内容本身还包括其他三十余部作品,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部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果麦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合计23万元;二、驳回果麦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果麦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5720号公证书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www.feng.com网址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威锋公司,网站名称为威锋公司,审核时间2018年3月12日;www.weiphong.net网址主办单位名称为上海威锋堂公司,网站名称为威锋公司,审核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一审提交的(2017)京73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涉案当事人系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威锋堂公司,侵权公证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该案判决认定feng.com及weiphone.net均为上海威锋堂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域名。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两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两网站www.feng.com、www.weiphong.net登记的网站名称相同,均为威锋公司,www.feng.com网站中涉案网帖的附件内容存储于www.weiphong.net网站中;其次,www.feng.com、www.weiphong.net登记的主办单位分别为深圳威锋公司和上海威锋堂公司,涉案作品存储于weiphone.net网站,该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虽为上海威锋堂公司,但网站上展示的却是深圳威锋公司信息;再则,深圳威锋公司和上海威锋堂公司系关联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系上海威锋堂公司的股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共同经营涉案两网站,并据此认定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上诉人主张本案一审判决与(2017)京73民终2099号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悖,本院认为,(2017)京73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当事人、侵权时间与本案均存在差异,故该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两上诉人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所确定的判赔金额亦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两上诉人认为深圳威锋公司被处罚2.5万元,应该以此确定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该处罚系行政机关针对深圳威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罚款,与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存在较大差异,两上诉人以此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海威锋堂公司、深圳威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海威锋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燕华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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