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威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柏祥。
被告:上海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灿。
被告:李建灿,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上海威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威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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